因應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將於2017年2月26日正式生效,按該法律第三十六條,醫療服務提供者必須按照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的條款、條件、限制及金額訂立職業民事責任保險合同。符合第5/2016號法律第四條的醫療服務提供者,包括自然人及法人。簡言之,有執業資格的醫療服務提供者都必須投保。
包括第5/2016號法律第三條所指的醫療事故 、即因過錯違反醫療衛生方面的法規、指引、職業道德原則、專業技術知識或常規作出的醫療行為而損害就診者身體或精神的健康的事實,不論該行為屬作為或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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