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保險

訂定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保險之最低限額。第38/96/M號法令

在澳門地區制定由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所產生之民事責任之保險,促使以法律途徑訂定須在有關保險單中載明之損害賠償之最低限額,並交由市政廳對為每一情況定出責任限額作最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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